华泽钴镍虚假陈述案二审改判 国信证券等遭重罚

2021-06-11 13:30 | 来源:证券之星 | 作者:侠名 | [资讯]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近日,华泽钴镍虚假陈述案有投资者迎来了终审判决,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周某以及国信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据悉,由于一审认定的揭露日被前移,用于投资.....

        近日,华泽钴镍虚假陈述案有投资者迎来了终审判决,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周某以及国信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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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由于一审认定的揭露日被前移,用于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也被一并调整。调整之后,此案中该名投资者获得的赔偿金额比一审判决结果要少一个量级。

        相关法律人士表示,此次四川高院的终审判决将大概率影响华泽钴镍同类案件的结果,以及可能影响相关诉讼主体的上诉念头。

        本案中,从中国证监会对国信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所列多项事实看,国信证券作为保荐人,在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中主要过错在于保荐华泽钴镍恢复上市过程及持续督导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华泽钴镍2013年度、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未尽到最基本的注意义务,最终导致诸如涉及大量无效的复印票据侵占上市公司13亿元资金等异常情况导致华泽钴镍公司伪造大量财务资料事项均未予发现。

        作为专业的上市公司保荐人和审计机构,如果按照执业规则勤勉尽责,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华泽钴镍虚假陈述行为即应当被发现,其过错并非一般疏失,而当属重大过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构成共同侵权,需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国信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华泽钴镍的共同侵权行为向投资者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国信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华泽钴镍对周琴因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产生的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100%的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判令国信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分别对华泽钴镍因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40%、60%的连带责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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