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市场跨境管辖与协作将迎新面貌

2021-05-10 08:11 | 来源:上海证券报 | 作者:许盈 宋薇萍 | [产业]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在“跨境监管与协作”章节,草案明确,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顺应期货市场国际化发展趋势,护航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最新出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法(草案)》(下称草案)对期货市场跨境监管与协作作出了制度安排。

        在“跨境监管与协作”章节,草案明确,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对于在境外设有子公司的期货公司来说,今后在开展境外业务时更有监管保障,可以有效促进跨境业务的开展,推进全球化进程。”东证期货总经理卢大印对上海证券报记者说。

        海证期货总经理刘飚认为,期货法草案一方面规定了期货交易规则与国际接轨,有利于提高我国期货市场国际地位,另一方面对境外期货交易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对国内期货经营机构“走出去”提供了制度依据。

        其中一大亮点是,草案明确,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直接接入该交易场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服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或者申请豁免注册,接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表示,这意味着,今后境外期货公司经获准可以在境内开户做境外产品,国内投资者通过境外期货公司可以合理合法做外盘。从整个章节来看,虽然不是面面俱到,但与目前期货市场发展非常契合,顺应了当前市场流行的“长臂管辖权”的思想。

        草案第132条还明确,境外期货交易场所上市的衍生品合约,以境内期货交易场所上市的合约价格进行结算的,应当符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在新湖期货董秘、研究所所长李强看来,这表明当前的监管在不断深挖风险管控的死角。当前,境内外资产既存在联动又相互影响,以往单因素导致的风险越来越向多因素共振形成风险升级,期货法草案传递了监管层将在扩大监管覆盖面的同时,又将强化彼此合作,为未来期货行业发展奠定了根基。

        由于目前境内期货公司仍无法获得境外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资格,境内自然人和法人都是通过设立在境外的中资或者外资期货经纪机构参与到境外期货交易。有期货公司人士建议修改相关说法,明确境内期货经营机构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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