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26 01:51 | 来源:电鳗快报 | | [快评]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电鳗快报》文/李笑笑3月25晚间,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仁智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因与湖州贸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贸联”)买卖合同纠...
《电鳗快报》文/李笑笑
3月25晚间,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仁智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因与湖州贸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贸联”)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温州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
本次案件的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本案律师转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 03 民初 184 号),温州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仁智股份与被告湖州贸联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签订的《战略采购协议》解除;
2、被告湖州贸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仁智股份退还保证金 7850 万元及利息(以 2850 万元为基数,支付自 2019 年 5 月 6 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019 年 8 月 19 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 年 8 月 20 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以 5000 万元为基数,支付自 2019 年 6 月 13 日起至实际履 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019 年 8 月 19 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 年 8 月 20 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3、被告湖州贸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仁智股份支付原告律师费10 万元;
4、驳回原告仁智股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湖州贸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温州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本案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因素,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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