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范产业用房租赁乱象 加大创新型产业用房筹集供应力度

2019-05-29 09:07 |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 作者:董添 | [房地产]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市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产业主管部门明晰、规范产业用房租赁交易流程,制订全市统一的产业用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近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关于规范产业用房租赁市场稳定租赁价格的若干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明确加大创新型产业用房筹集供应力度,到2020年,全市新增建设筹集创新型产业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万平方米。同时,对产业用房乱象进行精准打击,规范产业用房租赁行为。

        《措施》指出,规范产业用房租赁交易行为。市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产业主管部门明晰、规范产业用房租赁交易流程,制订全市统一的产业用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产业用房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合同备案。推行产业用房租赁合同网上备案,逐步实施产业用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制度。实施产业用房租赁公示制度。对外出租的工业区应当在工业区显著位置竖立租赁公示牌,明确本工业区的准入产业类型、最低租赁期限、租金指导价格及其他统一收费事项。未列入公示牌的收费事项,出租人不得以公摊等名义向承租人收取费用。稳定产业用房租赁期限。单个产业用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1年,鼓励签订产业用房长期租赁合同。

        《措施》指出,要加大创新型产业用房筹集供应力度。通过提高存量产业用地容积率、推进旧工业区升级改造等方式,提高工业区利用效率,确保产业用房规模供给总量不减。鼓励各区通过配建、收购、整治统租和“市场配置、政府补贴”等方式,加大创新型产业用房筹集力度;推动国有企业通过利用存量用地、城市更新、整治统租等渠道,加大创新型产业用房供应;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自主盘活老旧工业区等集体物业用作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给予一定财政改造资助。

        《措施》明确,规范产业用房转租分租行为。除土地供应合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和产业用房租赁合同约定外,产业用房原则上不得转租、分租;经约定或批准可以转租的,产业用房应当按相关规定出租,受转租人不得再次转租。

        同时,开展产业用房租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措施要求和相关规定,主动开展自查自纠,规范产业用房租赁行为。市、区相关部门应当在本措施实施后六个月内联合开展产业用房租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租赁行为。

        建立举报机制,对产业用房租赁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线索一经查实的,由各监管部门和执法单位依法实施处罚,并列入违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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