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羽臣IPO窘境:沦为品牌方的网上代理商 曾因对产品描述不属实被处罚
来源:电鳗快报· 2020-09-18 07:36
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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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品牌方的网上经销商,若羽臣因对产品描述不属实被工商部门行政处罚。此外,作为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若羽臣公司曾因拖欠2000万元货款被昔日合作伙伴告上法庭。...
《电鳗财经》文 / 李炳瑶
近年来,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若羽臣)IPO成功过会。若羽臣在招股书中表示,公司是面向全球优质消费品牌的电子商务综合服务提供商,致力于通过全方位的电子商务服务助力品牌方提升知名度并拓展中国市场。公司主要业务包括线上代运营、渠道分销以及品牌策划,服务内容涵盖品牌定位、店铺运营、渠道分销、整合营销、数据挖掘、供应链管理等。
在阅读该公司提供的上市资料时,《电鳗财经》了解到,尽管若羽臣在招股书中将自身业务模式描述的非常“高大上”,但事实上该公司就是品牌方的经销商,因为在报告期内,该公司在零售结算模式下贡献的营收占比分别为79.59%、82.12%和79.96%,而零售结算模式事实上就是给品牌方当网上经销商。
作为品牌方的网上经销商,若羽臣因对产品描述不属实被工商部门行政处罚。此外,作为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若羽臣公司曾因拖欠2000万元货款被昔日合作伙伴告上法庭。
业务模式简单 类似于合作品牌的经销商
若羽臣在招股书中把自身定位为面向全球优质消费品牌的电子商务综合服务提供商,致力于通过全方位的电子商务服务助力品牌方提升知名度并拓展中国市场。公司主要业务包括线上代运营、渠道分销以及品牌策划。目前已经为美赞臣、强生、洁婷、合生元等多家国内外品牌商提供服务。
然而,招股书披露的信息显示,若羽臣的商业模式有两种:第一种叫服务结算模式,是指帮助电商经验较为匮乏的品牌方开展网上销售业务,为其提供营销策划、产品定位、店铺粉丝运营维护等服务,代运营方向品牌方收取服务费。第二种叫零售结算模式,这种模式需要先向品牌商采购货物,然后再通过在天猫平台、京东开放平台等第三方电商平台开设的店铺,面向终端消费者进行货品销售,代运营方从中赚取差价。
直白点儿说,这两种模式的本质区别就是:若羽臣是否参与商品买卖。第一种模式就是代运营服务,第二种模式就是给品牌方当经销商。
招股说明书显示,2016年-2018年,若羽臣线上代运营业务贡献营业收入分别为2.45亿元、3.97亿元和4.74亿元,其中零售结算模式贡献的营收为1.95亿元、3.26亿元、3.79亿元,占线上代运营收入比分别为79.59%、82.12%和79.96%。由此可见,若羽臣的收入主要来自给品牌方当经销商。
除此之外,若羽臣另一收入来源是分销业务。招股说明书显示,渠道分销业务指该公司基于品牌方的分销授权,向其采购商品后销售至分销商,由分销商对外销售。分销商一般包括京东自营、唯品会、天猫超市等电商平台和在电商平台上开设店铺的线上分销商。
曾因对所售产品描述不属实被处罚
事实上,作为品牌方在网上的经销商,若羽臣在网上销售商品时因对产品描述不属实被工商部门行政处罚。
天眼查提供的信息显示,2016年9月13日,消费者举报若羽臣在京东商城网站“新安怡旗舰店”销售的乳头矫正器宣传“乳头矫正器是非常简单无痛解决奶头平坦或凹陷的最佳选择”、“AVENT已成为母婴用品世界的第一品牌”等广告用语涉嫌违法,要求工商部门查处。
若羽臣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为查清情况,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16年9月21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若羽臣通过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若羽臣可在京东商城网站开设店铺进行商品展示和销售。若羽臣在京东商城网站上的商品页面信息由当事人自行编辑上传,与平台所有者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京东网站技术服务提供者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无关。
若羽臣在京东商城网站设立的“新安怡旗舰店”进行了商品编号为10146907126的“飞利浦新安怡(AVENT)单个装乳头矫正器”商品的展示和销售,该商品由若羽臣自行进货、存储、销售、经营,商品的宣传页面也由当事人自行编辑上传,即若羽臣为京东商城网站上“新安怡旗舰店”的“飞利浦新安怡(AVENT)单个装乳头矫正器”商品广告宣传的广告主及广告发布者。因涉案商品的广告宣传由当事人自行编辑发布,无广告费用产生。
当事人在京东商城网站上“新安怡旗舰店”的“飞利浦新安怡(AVENT)单个装乳头矫正器”商品广告宣传中使用了“乳头矫正器是非常简单无痛解决奶头平坦或凹陷的最佳选择”、“AVENT已成为母婴用品世界的第一品牌”等含有禁止性用语的内容,且当事人无相关证据证明上述广告内容属实。
最后法院判决:若羽臣使用禁止性用语进行商品广告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
因拖欠2000万元货款被昔日伙伴告上法庭
若羽臣作为电商代运营企业,承载着品牌商和龙头电商平台“桥梁”的重要使命,自然对于自身的企业形象更为注重,据媒体报道,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2018年度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进行公示,若羽臣顺利通过了最终评审,再次获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
然而,我们注意到,就是这样一家被评为“守合同重信用”的明星企业,曾拖欠重要合作伙伴的货款2000余万元,与昔日的合作伙伴对簿公堂,结局令人唏嘘。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16年5月11日,法院受理了比度克起诉若羽臣要求其支付拖欠的货款以及相应的逾期贷款利息的案件,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若羽臣支付货款2099万,以及相应的逾期贷款利息。面对此判决结果,若羽臣最终与比度克达成了和解协议,若羽臣支付给比度克货款2099.82万元及利息100万元,其中bedook化妆品旗舰店的支付宝账户中的150余万元用于冲抵若羽臣应付给比度克的货款。
让人没有想到的是,对簿公堂的双方曾经是亲密无间的合作伙伴。2009年,若羽臣与祛痘护肤品牌比度克初次合作,在双方对未来充满着美好愿景的情形之下,比克度成为了若羽臣的第一家线上经销商,在其后的2014年,比克度一度成为若羽臣的线上代运营第一大客户。不仅如此,比克度同样也是若羽臣的供应商,2014年、2015年若羽臣对比度克采购金额分别为3717.66万元、2178.08万元。但在2015年,双方的合作关系因若羽臣拖欠货款被起诉宣布告终,虽然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但合作伙伴关系也到此为止了。
若羽臣作为一家“坚持有担当、务实肯干、信守承诺”的明星企业,却因拖欠合作伙伴的千万元货款而最终与合作伙伴对簿公堂并解除合作关系,结局让人唏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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